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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宝鸡至牛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4、收费站、管理处(所)、服务区及通讯监控所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为公路用地的组成部分,与公路主体工程用地同时征用,补偿标准与公路主体工程用地相同,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商业网点费。

  二、拆迁补偿标准

  1、建筑物、构造物拆迁,砖混房300-350元/平方米,砖木房150-2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0-150元/平方米,简易房30-50元/平方米;围墙10-20元/延米,大门300-500元/个,厕所50-100元/个,水泥地坪60元/平方米。

  2、根据深度,灌溉机井150元/延米,人工井50元/延米,水窖400-800元/座,排水渠10元/延米,石砌水渠50元/延米。土砌鱼池25-30元/立方米,石砌鱼池35-40元/立方米。

  3、坟墓的迁移费,3年以内的新坟每座500元,3年以上的老坟每座300元,无主坟不予补偿。

  树木砍伐补偿标准:果树(苹果、梨、杏、猕猴桃、核桃、桃树等):未挂果树20元/株,初挂果树50元/株,盛果期果树120元/株;花椒树20元/株;葡萄树:挂果树30元/株,未挂果树25元/株;未成材杂树:10cm以下3-10元/株,10cm以上10-30元/株。风景树苗3元/株,小风景树20元/株,大风景树40元/株。苗圃地草木按亩计算补偿,果树苗(含葡萄、花椒苗)3600元/亩;杂树苗2600元/亩,药材2000元/亩。退耕还林未成林的灌木每穴补偿1元或每亩补偿1000元;界桩埋设后抢栽、抢种的树木、树苗不予补偿。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已按林地征用的土地,不另缴纳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费等迭加费用。

  5、征迁范围内需拆迁的电力、通信、管道、水利设施、建筑物及附着物,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的材料费予以补偿。

  6、违章建筑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界桩埋设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的农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关于优惠政策

  1、免收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实施水土保持“三同时”方案,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保持费。

  2、工程建设所需砂、石可就近采取,免征矿产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中占用耕地取土,按临时用地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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