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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4、处于劳动年龄段人员,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标准参照新征地农民相同年龄段人员的办法办理。

  ㈢、新被征地农民和已被征地农民未到达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或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集体和个人缴费储存额或储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四、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要首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市、县(区)财政和村(组)集体经济要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村(组)和个人承担60%,政府财政补助40%(其中:市级财政补助30%,县区财政补助10%)。村(组)和个人承担的60%养老保险费用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时间统一扣缴划拨农保经办机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交时,其不足部分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负责补足。政府财政补助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性资金中列支,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按规定时间统一划拨农保经办机构。

  已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财政补助40%或45%(其中:市级财政补助30%或35%,县(区)财政补助10%)。村(组)集体经济和个人承担的60%养老保险费用负担比例由集体和个人协商确定,村(组)统一组织筹集资金按规定时间向农保经办机构缴纳。政府财政补助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性资金列支,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按规定时间统一划拨农保经办机构。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由“撤村转居”的居民委员会在3个月内统一办理完毕,参保时间从正式办理参保手续后起算。

  各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在国有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各级财政部门在同一国有银行开设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取利息纳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税费。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系统,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行。社会保险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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