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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2、新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养老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人员,在一次性缴纳5-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按月领取260元的养老金。

  3、新被征地农民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50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不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17.5年的养老保险费,待其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260元的养老金。

  4、新被征地农民处于劳动年龄(男年满18不满50周岁、女年满18不满40周岁)段的人员,一次性缴纳5-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在此期间,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可将其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若未实现稳定就业,但村(组)和被征地农民依据自身经济实力,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可按我市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条件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上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由村(组)和本人按照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表一)中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的缴费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政府财政相应补助40%,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养老保险金。

  ㈡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

  1、积极引导已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保障标准分别为:220、240、260元/月,由村(组)和个人自愿选择。所缴费用由村(组)集体经济和个人分担60%,政府财政补助40%或45%。原则上由村(组)统一组织参保,一次性缴纳费用。一次性缴清5-17.5年养老保险费的村(组)和个人,政府财政按45%给予补助。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过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分次缴费,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还可以按年缴费。但分次或按年缴费的,要缴纳相应的利息,财政补助为40%。超过规定时限或违反协议的财政不予补助。标准见附表(三)、(四)。

  2、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从缴清费用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3、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缴足17.5年的费用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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