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宝鸡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步伐,努力建设和谐奋进新宝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㈠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和谐奋进新宝鸡,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保障体系,强化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依据“低标准,广覆盖、可选择、易衔接”,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市、县(区)财政分级补贴的原则,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㈡基本原则
1、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2、保障办法既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又能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3、统一制度,分级负责,覆盖城乡,分类保障。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
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因城镇改造经有土地征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不足0.3亩,符合“撤村转居”的“城中村”人员。
三、缴费标准及待遇
根据新被征地农民和已被征地农民的不同情况,按照强制性与选择性相结合,日常生活与养老保障并重的原则,分别为其建立制度基本统一、缴费档次自选、待遇标准合理、参保形式灵活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㈠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
1、新征地农民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标准统一确定为260元/月,所需资金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从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费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次性统一扣缴。政府财政补助4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性资金中列支。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一次性分别缴纳5-17.5年的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