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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要统筹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调整教育结构,适度控制普通高中规模,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使职业高中与普通高中招生比例大体相当。按照与普通高中建设规模相当、投入相当的原则,办好职业教育中心,重点抓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和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建设,建立以职教中心为龙头,职业学校、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骨干,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辐射点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

  (十七)发挥行业优势,利用企业资源,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企业要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在办好已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上,实施自主办学与联合办学、订单培养相结合的多形式合作办学。建立企业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学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

  市教育、人事、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为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创造条件,做好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对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十八)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未经培训不得就业上岗;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市劳动、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十九)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从2006年起,市教育、劳动部门要大力积极支持国家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者,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类职业学校要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十)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认真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把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总体发展规划,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在规划、建设、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依法加强民办职业学校的管理,建立民办职业学校评估制度,促进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十一五”期间,全市建成1-2所起示范作用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到2010年,全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在校生人数规模分别达到总数的30%、20%以上。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开拓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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