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缴费的15%。
(4)职业培训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记为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和补贴安置接收单位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记为职业介绍补贴。
(5)转岗培训和补贴安置接收单位所需资金,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不足5万元的,根据属地原则,县区属企业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属以上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加强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裁员或减员,规范操作程序,避免任意裁员和规模性裁员。
1、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不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国有企业,不得裁员。
2、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职工在500人以上(含500人)、2000人以下(含2000人),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职工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含200人)的(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的),事先要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对长期停产或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裁员,裁减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可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性裁员。
5、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规模性裁员,人员裁减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分类指导,区别处理,平稳推进并轨工作
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促进再就业为目标,以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因人制宜,区别对待,稳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力争在2005年底前实现并轨目标。
1、坚定并轨方向。企业新的减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享受过基本生活保障、目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按规定出中心,终止其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妥善处理经济补偿金、经济债务偿还、接续社会保险等问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的职能,把并轨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结合起来,制定与之配套的政策、工作计划和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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