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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5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有关奖励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宝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实现银行业强化自身经营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工商银行宝鸡分行、农业银行宝鸡分行、中国银行宝鸡分行、建设银行宝鸡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宝鸡分行、市商业银行、陕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宝鸡办事处。

  二、考核原则

  建立奖励机制的宗旨在于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加大信贷投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鼓励其多投放贷款,政府多予以奖励。

  三、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

  根据银行业不同特点,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以下三个方面指标进行考核打分。

  (一)当年贷款增长幅度。以各银行机构当年贷款余额比上年同期增长5%为基数,多增长1个百分点得4分;余额增长达不到5%以上或负增长不得分。

  (二)当年贷款净增加额。各银行机构当年贷款净增加额以1亿元为基数,净增1亿元得5分;超过1亿元,按每增加2000元得1分计算,小数点后采取四舍五入。当年贷款净增加额少于1亿或贷款减少不得分。

  以上两项考核内容包括各银行剥离贷款、打包贷款、已核销贷款和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贷款余额。

  (三)对当年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信贷投入。各银行业机构凡对当年招商引资项目给予贷款支持的,均纳入考核。每贷款1亿元得2分;高出1亿元部分按比例得分,小数点后采取四舍五入;贷款少于1亿元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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