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考核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考核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宝鸡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考核标准
一、总则
(一)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创造最佳人居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标准。
(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并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的影响。
(三)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道路清扫保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考核。市上统一组织的各项重大活动,环卫部门要积极配合,听从指挥,主动清扫。
二、道路保洁范围和等级
(一)道路保洁范围为全市市区所有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高架桥、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桥梁及其他设施等。
(二)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按照建设部道路保洁等级共划分为四级。
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段;
(3)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地段;
(4)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所在地。
二级:
(1)城市主、次干道及其附近路段;
(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2米以内边坡计入清扫面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