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月23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宝鸡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搞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省政府《
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7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屠宰场和制药厂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国家规定的属于城市垃圾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
第三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城市垃圾处理的收费范围和对象为本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城中村村民、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按照补偿运输和处理成本,保证垃圾处理正常运行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环卫机构(服务企业)按照简便、易操作、低成本的原则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