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一日
宝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第
十九至
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下列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 在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持有当月城市低保领取崐证的被拆迁人,其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低于市区城市人均住宅面积的,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达到市区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面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价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五条 对被拆迁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其未计入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给予补偿的部分,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