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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运输扬尘、建筑工地扬尘和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

  三、环境噪声污染治理
  (一)在市区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减轻噪声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二)市环境保护局对市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噪声监测,从严审批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夜间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交通运输噪声的监督管理。
  四、清理取缔非法垃圾场
  城市垃圾场设立须经市政府同意,坚决杜绝乱设垃圾场,乱倒垃圾现象。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人民政府要和市城建局密切配合,取缔辖区城郊非法垃圾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乱倒、乱烧垃圾的违法行为。
  五、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由市创模办统一组织实施。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扬尘和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关于治理市区道路运输扬尘、建筑工地扬尘和环境噪声污染的实施方案

  二00四年八月五日

  附:
关于治理市区道路运输扬尘、建筑工地扬尘
和环境噪声污染的实施方案

  为了保护环境,进一步治理我市扬尘和噪声污染,改善大气和声环境质量,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开展道路运输扬尘、建筑工地扬尘和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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