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运输扬尘、建筑工地扬尘和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改善市区大气和声环境质量,营造最佳投资环境和最佳人居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道路运输扬尘、建筑工地扬尘和环境噪声污染进行综合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道路运输扬尘治理
(一)在市区从事散装货物运输、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采取密闭、覆盖等清洁运输措施,避免货物泄漏、遗撒,防止城市扬尘污染。
(二)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市区运输沙石、泥土、垃圾、煤灰及其他散装货物沿街抛洒的和液体未密闭、覆盖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
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5--20元。
二、建筑工地扬尘治理
(一)在市区进行建筑施工的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及时清运渣土,在临街工地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工地要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工地运输车辆在驶出工地时要彻底清理车轮、车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散装货物必须覆盖,不得遗撒。减少工地扬尘产生,控制扬尘污染。
(二)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要结合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加强对建筑工地监督管理,保持工地整洁,减少扬尘污染。
(三)在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的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仍达不到环保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