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据《
价格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报请市政府对事态发生地区或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态发生地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临时性干预措施。
(五)迅速派出检查组,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整顿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等非法行为。有关部门要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六)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它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
(一)迅速采取第十八条各项措施。
(二)指导调动一切资源和措施,应对粮食市场发生的异常波动。
(三)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半日报告。各县、区粮食应急机构每日11:00、17:00前,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要随时上报。
(四)研究决定启动全市粮食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报请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粮食储备和成品粮储备,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
(五)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粮食市场供应公告,重申粮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六)全市迅速组织开展粮食市场大检查,对适合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的案件,从重从快作出行政处罚。
(七)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计委、经贸委、公安、民政、财政、粮食、工商、物价、交通运输以及其它相关政府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协同作战。
(八)报请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对主要品种粮食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冻结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粮食库存,对粮食出库实行指令性计划调拨等临时性干预措施;报请市政府颁发指令,将全市社会资源强行征购或征用,统一纳入分配供应或调控。在资源严重不足的状态下,重点优先保证军队、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城市大型商业超市、商场、连锁店的粮食供应。
(九)如果上述措施不能奏效,报请市政府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或请求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它措施。
第五章 事后处理
第二十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事后要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市政府审议,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粮食应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