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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和宝鸡市粮食市场供给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根据我市粮油加工能力情况,提前确定应急情况下的粮油加工企业(可指定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国有或非国有粮油加工企业),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及时提供市场所需要的成品粮油。
  第十四条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应急需要,提前确定好应急供应网点,可委托国有粮店、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超市等销售网点和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体粮油经营门店承担应急供给任务。
  第十五条 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供应网点的布局,提前确定好运输工具、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等,确保在应急情况下的粮食运输。当运力不足时,承担应急任务的企业要与社会运输机构签订合同,保证运输的需要。
  第十六条 建立粮食预警监测系统。及时做好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及时向市政府发出预警信号,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当出现紧张状况时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
  (一)市政府决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自动转入应急状态,各成员单位立即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二)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和决策。
  (三)及时通报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四)迅速指导各部门及事态发生地的粮食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决定派出指导小组深入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处理应急事件。
  (五)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双日报。各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应在规定上报日16:00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报当地政府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六)及时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它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
  (一)迅速采取第十七条(一)、(二)、(三)、(四)项措施。
  (二)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各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在每日16:00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要随时上报。
  (三)迅速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紧急状态地区的粮食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报请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成品粮储备或市级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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