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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和宝鸡市粮食市场供给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五)完成市政府决定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日常应急工作,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按照市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或联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落实具体应急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四)完成市政府和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成员单位职责:
  (一)粮食、计划和物价部门: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收集掌握市内外有关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
  (二)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以及粮食质量的检测;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调控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下达动用计划。
  (三)民政部门: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的发放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所需有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六)经贸、交通部门: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保证优先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七)物价部门: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它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八)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建立粮源保障系统。在本预案所指特殊时期,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监管,稳定社会粮食资源,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第十二条 建立粮食储备系统。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按照“销区6个月、产区3个月粮食销量”的原则,增加市级原粮储备;按照“面粉5天、大米10天、食油60天的销量”的原则,建立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增强调控市场的能力。市级原粮储备规模2004年达到3000万斤,以后根据需要逐步扩充;成品粮储备规模确定为面粉400万斤,大米200万斤,食油150万斤。各县、区也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建立适当规模的应急成品粮储备。建立市级粮食储备所需贷款由市农发行给予安排,原粮保管费用及利息补贴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应急成品粮油保管费用及利息补贴由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利息补贴标准按照《宝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为便于储备粮管理和安全储存,原则上原粮储备采取相对集中存放,应急成品粮油储备采取相对分散存放。储存地点按照《宝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承储库资格条件和要求,选择基础设施较好,技术力量和加工能力较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以及粮食行业的龙头企业进行承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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