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按照粮食安全市长负责制和县(区)长责任制的要求,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全市粮食市场供给_应急预案的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粮食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粮食应急机制,制定粮食应急预案,保证辖区内粮食正常供应和市场稳定。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非常情况:
(一)紧张状态。是指部分城区粮食市场一周内销量持续增长,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状况或粮.食价格出现波动,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群众购买情绪出现不稳定;当地商晶粮食库存不足,正常的粮食加工生产已不能保证市场供应。
(二)紧急状态。是指部分城区的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状况持续10日以上或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50%以上,群众出现恐慌心理并开始抢购;当地商品粮食库存短缺,地方粮食储备物资投入使用,满负荷粮食加工生产已不能保证市场供应。
(三)特急状态。是指部分或多数以上城区的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状况持续15日以上或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100%以上,群众极度恐慌并开始大量抢购;部分城区市场粮食品种出现断档脱销,地方粮食储备物资出现不足,需要全市组织粮源保证市场供应。
第二章 应惫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宝鸡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宝鸡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
第六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经贸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粮食局、物价局、工商局、农业发展银行宝鸡市分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全市粮食市场形势变化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粮食应急行动。
(二)指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应急预案,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应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应急政策及相关信息。
(四)报请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关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经市政府授权,紧急动用市级粮食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