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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和宝鸡市粮食市场供给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紧急状态下,市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后要及时补库。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补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发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市粮食局责成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对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储资格,并追究企业主管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追究主管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区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宝鸡市粮食市场供给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粮食供求的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市粮食市场稳定和市场供应,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粮食应急预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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