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原粮储存费用及利息补贴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应急成品粮油保管费用及利息补贴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对于按政府计划轮换或抛售储备所形成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予以弥补,形成盈余的,专项挂帐,用于弥补上述亏损。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并会同市粮食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各有关部门及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四章 轮换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遵循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数量为20%一30%。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储存年限和质量状况,向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提出年度轮换报告,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审查汇总,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轮换结束后,由轮换单位将轮换完成报告及入库粮油的仓(罐)号、数量、产地、收获时间、质量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资料报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将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市农发行。对轮换情况,经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核发轮换费用。
第五章 动用
第二十三条 市粮食局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具体方案,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