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二)具有相应的质量、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检测仪器和场所;
(三)仓库性能良好,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粮食企业,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审查,并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审核同意,取得代储市级储备粮的资格。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根据市级储备粮总体布局择优选定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备案,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储备粮管理中心与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粮食管理的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章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确保市级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不得因管理不善或延误轮换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和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费用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费用补贴参照省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执行[应急成品粮(面粉、大米)只计算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不计算轮换费用。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拨付到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在农发行开设的补贴专户,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按季度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