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和宝鸡市粮食市场供给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宝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和《宝鸡市粮食市场供给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宝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宝鸡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小麦)和应急成品粮油(面粉、大米、菜籽油)。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粮权属宝鸡市人民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和品种由市政府确定。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五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储存管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和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
第二章 储存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由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代储。代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