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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的通知

  (5)《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
  (6)《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
  (7)《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l2694-90)
  (8)《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l3457-92)
  (9)《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l6548-1996)
  四、设置意见的实施
  1、设置意见的编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宝鸡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编制本县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区定点场设置数量不得突破全市设置意见的相关规定。
  各县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县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数量;
  (2)县区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重点镇名单;
  (3)本县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的编制说明。
  2、设置意见的数量控制原则
  宝鸡市市区只设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厂。远离市区,物流较集中、供应相对独立、具备一定的区域物流辐射功能的重点镇可设立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但应从严掌握。
  县所在镇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其它镇按经济区域进行规划,只在人口较多、具有一定区域物资集散功能的重点镇设立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建设条件和标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其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及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镇(不含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施设备必须达到GB50317-2000规定的四级条件;县所在镇生猪定点屠宰厂畅潮:施设备必须达到GB50317-2000规定的四级条件,其中检验室按国家规定的三级屠宰车间相关要求进行设置;市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设施设备必须达到GB50317--2000规定的三级以上条件。
  4、设立程序
  依据《宝鸡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县,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分别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后,报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备案,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发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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