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不同级别的“五小”单位,实行不同的监督频次,具体要求如下:
(一)A级单位:每年监督监测频次不超过2次;
(二)B级单位:每年监督监测频次不少于4次;
(三)C级单位:每1--2月监督监测一次。
第十六条 A、B级“五小”单位在一年内受到三次限期整改或两次行政处罚的,卫生监督机构予以降级。
“五小”单位经整改15日仍达不到C级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五小”单位发生一次食物中毒或引发传染病疫情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卫生等级标示牌,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五小”单位卫生等级每年复审一次。依据复审结果作出确认、升级、降级决定。
第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各区“五小”单位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督察考核。对在“五小”单位分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不按标准量化评分而定级的;
(二)不按程序评审定级的;
(三)监督监测达不到规定频次的。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应按照执法与管理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对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