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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五小”单位卫生监督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评审定级

  第六条 开办“五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满足加工、生产、经营所需场所,布局合理。开办小餐饮的,其操作间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开办理发美容店,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二)有餐饮具、顾客用具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并运转良好。因受条件限制,无法对餐饮具进行消毒的,应当使用集中消毒配送的餐具;
  (三)防蝇、防尘、防鼠、通风设施完备;
  (四)店容店貌干净、整洁,食品存贮符合要求;
  (五)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第七条 “五小”单位评审定级按照危险性评估原则,对经营单位的硬件设施、卫生管理、日常保洁等情况进行量化打分,依据打分结果将其分为A、B、C三级,并在经营场所悬挂卫生等级标示牌。
  集贸市场中设置的饮食摊点暂不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五小”单位量化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A级单位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复审确认。B、C级单位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认,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拟确定为A级的“五小”单位,应在3日内委派2名以上的卫生监督员进行复审。复审不达标的,不能评定为A级。
  第十一条 卫生等级标示牌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 “五小”单位应当将卫生等级标示牌悬挂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不得遮蔽掩藏。
  第十三条 “五小”单位对初次评审结果不满意,愿意限期改正的,卫生监督机构应给予技术指导,帮助改进完善。期限届满后,予以评审定级。
  限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五小”单位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其他食品餐饮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单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个别单位也可委托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文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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