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金台、渭滨、陈仓区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按照市爱卫办制定的检查标准,每月对本辖区城市卫生工作开展1次自查,在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之间开展评比活动,自查结果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市爱卫办对每次检查评比结果记入档案,积分计入总分,作为年终奖惩的依据,并以文件或新闻媒体公示的形式进行通报。
城市卫生检查评比结果纳入市年度目标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由市卫生局(市爱卫办)根据年内4次检查评比总得分,评定卫生先进单位,由市政府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在城市卫生各项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根据命名权限,由市、区爱卫办或文明办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仍存在问题的,由市、区爱卫办或文明办报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鼓励人民群众对城市卫生管理进行监督举报。举报问题由市爱卫会责成相关区政府限期整改。市爱卫办每半年对群众举报问题整改情况联合发文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局(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宝鸡市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
宝鸡市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区政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职能作用发挥得好。
2、爱国卫生工作有工作计划、安排部署、监督检查、评比总结。
3、区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
4、实行年度爱卫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评比、表彰奖励制度。本区当年1月1次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活动落实到位,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