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宝鸡市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成果,优化人居和投资环境,根据《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卫生局(市爱卫办)定期组织对金台、渭滨、陈仓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比。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做好城市卫生工作,自觉接受卫生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从2005年起,市政府每年从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100万元,对当年城市卫生先进区、市级部门进行奖励。
第六条 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每季开展1次,时间分别为每年1月、4月、7月上旬和10月中旬。
第七条 检查组由市卫生局(市爱卫办)抽调市、区相关单位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 检查评比标准按市卫生局(市爱卫办)制定的《宝鸡市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执行。每次检查的点位数量由检查组确定。
在区上检查中,对市级职能部门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同时检查,作为对区上检查项目之一,同时作为对市级职能部门评比的依据。
第九条 检查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