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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三)国家对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时,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在积累的资金中,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积累资金不足时,财政给予补贴。
  (四)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从国家和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账户计发的养老金支付,直至本人死亡。
  七、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由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执行财政部颁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二)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月全额缴纳和发放。基金收缴由市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委托专业银行收款或转账的方式收取。对完成基金缴纳的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由专业银行进行同期发放;因单位和个人原因造成基金无法及时缴纳的,逾期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或投入其它金融和经营性事业,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年度基金结余部分,除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市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商财政,可有计划地安排定期专储或购买国家债券,并按同期城乡的实际收益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增加积累。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收益,免征税金。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余额随同转进移出。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由本人起薪之月,列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六)原参加劳动部门企业养老保险的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本方案批准实施之日起,改为参加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其原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含利息)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转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八、建立养老保险风险基金
  为了避免退休高峰期出现养老保险金支付大于统筹收入的情况,可在本制度实施后,建立养老保险风险基金。当风险基金低于一定额度后,可采取适当提高保险费征缴比例或由财政拨付风险基金的方式予以补充。
  九、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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