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的范围和对象是:市级经费属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经费属于全额事业单位编制内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陕政办发[2001]85号文件规定已经参加了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保持不变。驻宝部、省属及经费不属于市财政管理的事业单位视其情况参加保险。
四、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一)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市本级事业单位筹集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8%(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下同),筹集比例可根据支付情况逐年提高。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国家根据养老保险费支付情况实行定额补贴;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统筹比例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0%,由单位按月直接划拨给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8%,由单位按比例从本人当月工资中代扣,按月定期统一向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对本方案实施前的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养老保险金。
(三)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费,在单位自有经费中列支。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由本人所在单位可根据情况每人每月适当发给养老补贴。
五、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工作人员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账户储存额的利息,为实际储存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三)工作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算。
(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离退休(职)后的养老金,不能提前支取。在职工作人员死亡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法定继承人;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后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有储存余额的,可以继承。
六、养老金的计发
(一)养老金的计发,按现行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执行。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新的办法执行。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的,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列入统筹项目的离退休费由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