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未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或虽然造成了较小影响,但工作人员及时纠正、补救,及时挽回了损失及影响的,属轻微过错;
(二)情节较轻,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三)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四)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二十七条 属于轻微过错,对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行政处理。
书面告诫可根据情节同时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被告诫两次,当年年度考核暂不确定等次,责令三至六个月改进,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称职等次,仍无改进的,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年内被告诫三次,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理,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责任者,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行政处理。
第二十九条 属于一般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一)、(二)、(三)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责任者,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条 属于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依照政纪规定进行处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 属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参照党政纪规定进行处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纪律处分,未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未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项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