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听证主持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复议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一)书面告诫;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扣发第13个月工资和目标责任制奖金;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
(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六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轻微过错、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