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04]19号 2004年3月2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行为,改善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和减少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未依照法定的内容、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做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行政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法必依、有错必究、纠错必严,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和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