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实行工资总额与单位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在建立科学、合理的挂钩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按照相应的挂钩形式和比例确定工资总额。对承担国家和本地区、本行业重大经济发展项目或为国家和本地区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在核定年度工资总额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给予政策倾斜。
6、实行兼职兼薪的分配制度。在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兼职从事技术创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兼职兼薪,多劳多得。
7、实行补充购买商业保险的分配制度。事业单位技术和管理骨干收入的一部分,可以人寿、人身等商业保险的形式支付。除享受当地政府的法定保险以外,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为其购买一定的商业保险,作为个人法定保险的补充保险。
五、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市人大、市政协、市检察院、市法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属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县区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实施人才兴市战略、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要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为契机,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度;克服“等靠要”思想和畏难情绪,转变观念,勇于创新;要对现有人员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切实纠正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改革的精神,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界定,完善宏观调控办法,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工资政策,认真遵守人事和财经纪律。
2、科学制定方案。各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内部分配方案,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人员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3、严格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目标管理和年终考核工作,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审批。各级组织、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和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资专户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要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年终审计项目,工资专户以外的任何工资性分配按违纪处理。
4、其它有关问题。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医疗保险金财政补助和缴纳金额,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由财政直接代扣代缴的,不再代扣代缴,改由单位向有关经办机构缴纳。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要严格规范事业单位用人办法,财政供养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要在编制和人事部门的增人计划内,按有关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