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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深化我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5、坚持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的原则。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不同岗位特点的分配制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三、改革内容
  1、改革经费管理办法。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和性质,并结合占有资源和财务状况,对现有事业单位采取三种形式的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供养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财政负担水平,剔除一次性和阶段性专款,核定财政对单位的经费拨款总额,实行包干管理。国家及我省出台调整工资和补贴政策,以及正常晋级等,财政根据单位编制情况和增资(补贴)标准,统一核定给单位。对该类单位,除政策规定的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和其它政策规定的津、补贴,下同)、年终一次性奖金额外,允许单位将财政核定的包干经费结余额的一定比例纳入工资总额,用于职工个人收入分配。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财政负担水平和单位编制情况,剔除一次性和阶段性专款,核定财政对单位的经费补助总额,实行包干管理,增人不增加经费,减人不减少经费。若国家出台统一调资政策,可适当增加财政补助。对该类单位,除政策规定的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额外,允许单位将财政核定的包干经费结余额以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和其它收入节余额的一定比例纳入工资总额,用于职工个人收入分配。
  --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根据其收入来源和效益等情况核定工资总额。对依靠政策性收费的事业单位,要合理调控其收入用于职工个人分配的部分;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营开发类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有条件的可执行企业工资制度。
  2、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完善政府对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办法和工资总额的调控手段,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规范、人员结构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情况,通过采取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等办法调控其工资总额。
  人事、财政部门每年第一季度,结合各单位上年度人员变动、政策调资等因素,核定本年度工资总额。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中,政策规定的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由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核定,单位包干经费结余额和单位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其它收入节余额可用于职工收入分配部分,由人事、财政部门根据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结果,按照政策规定核定。
  3、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各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均必须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未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集中建立工资专户。各类事业单位用于职工收入分配的经费都要划转到本单位工资专户,所有工资性分配一律从工资专户支付,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工资专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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