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形成有效的抓落实机制和激励机制,使表彰奖励真正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促进和引导全市公务员把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工作的第一职责,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本职工作的第一标准。根据市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就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表彰奖励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必须是在“四市”建设中锐意创新、勤政为民、真抓实干、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评选标准,严格考核,宁缺勿滥的原则。力戒形式主义,坚决克服照顾关系搞平衡的评选表彰。表彰的先进单位最多不能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先进个人不得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二、表彰奖励的范围,除国家、省政府明文规定外,必须是市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必须是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年初部署工作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年底或所部署工作完成并评选确定后,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颁发证书,由市政府主管工作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三、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项,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将表彰依据、考核评选标准、表彰单位和个人名单、经费来源和奖励标准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初审,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市长审定,或经市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和颁发奖状(牌)、证书;由市政府主管工作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自行发文的,主管部门应将表彰依据、评选标准、受表彰单位和个人名单、经费来源和奖励标准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批。表彰文件由主管部门按公文处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