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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治理整顿期间,全市应按省政府的要求暂停审核报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治理整顿结束后,对因整改不力,经验收不合格的地方,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继续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直至达到规定的整改要求。
  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属急需的,报国务院批准;对已经国家批准且在规划范围内的卫生、教育等项目建设用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批。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对新批的县改区和乡改镇,暂停修改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
  (二)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各县区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把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作为这次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点,按照《陕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着重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通过检查和整改,切实纠正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突出问题,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摸清基本农田现状,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的责任,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不得进行跨县区的基本农田易地代保,对已发生的要坚持纠正。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坚决依法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严肃性。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修改变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领导人的责任;对擅自突破年度用地计划的,也要追究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对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
  (四)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严格保护耕地的法定内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要依照有关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各地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占地的数量,进行耕地占补平衡,补充的耕地要在数量和质量上与原有耕地相当;严格控制易地占补平衡,未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不许跨县区进行占补平衡。市国土资源局要把上述要求列入考核和检查的内容,切实做好把关工作。
  (五)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去年11月3日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要求,继续做好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工作。凡是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是拖欠和少付的征地补偿费,必须限期补偿到位。同时,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失地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采取措施,做好失地农民的妥善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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