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公安部“每月选派民警至少2次到中小学、幼儿园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规定,落实责任民警,积极主动地定期到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要加强对拥有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的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行路、文明骑(驾)车等学习教育活动。
三、切实加强学校自有车辆及长期租用车辆的管理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对自有车辆的管理,自有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聘用校车驾驶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小学校、幼儿园租用社会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应当与车辆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应当对租用的校车情况建立档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备案。所有校车都要强制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车人保险,定期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指派专人负责校车安全,发现有运载学生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驾驶员与原始登记驾驶员不符的、驾驶员酒后驾驶的、或其他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不得放行。组织师生外出集体活动包车,必须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交通大队,并指定专人负责外出集体活动期间的交通安全工作,要请交警部门严格审查车辆状况、驾驶员资质等是否符合条件。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应分别对辖区内校车、驾驶人和管理人,逐车逐人建档,实行户籍化管理,作好记录备查。对校车管理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公安交警部门要对校车驾驶员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要定期将查处的校车交通违法情况通报给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四、进一步明确农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的交通民警和乡镇派出所的兼职交警要切实加强重点地段、重点时段、重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详细掌握辖区内运载学生社会车辆的车辆状况、驾驶员资质及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及时备案;要在辖区内学校学生放学和返校的重点时段,在学校附近值勤、在学生回家(返校)的重点路段上巡逻,防止学生乘坐不具备营运资质的低速载货汽车和超员机动车。如发现此类车辆,一律当场扣留,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