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控制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其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5-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
二、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年检制度。在机动车辆年检中,由市环保部门协助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所有车辆排气情况进行监测,对排气达标的车辆,环保部门签发机动车辆排气合格证;不达标的,必须限期进行治理,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未经年检的车辆不准行驶。
三、新购和外地转入的机动车辆排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不核发机动车辆行驶证和牌照。
四、汽车制造厂出厂新车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排放标准,市环保部门每年要对在本市销售的新出厂车辆按10%比例进行抽检。
五、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密切配合,加强机动车辆的路(抽)检,对超标排气的车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标准,有组织、有计划地淘汰和报废污染严重的超役车辆。对接近报废年限的车辆可按有关法律适当提高检测频率。
七、凡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必须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的无铅油品。
八、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机动车排气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增强治理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的紧迫性和自觉性。要定期对车辆维护和保养,服从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不得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对拒绝和妨碍检查者,依法处理。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