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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和《宝鸡市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三)调阅有关行政许可的案卷、文件或资料;
  (四)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予以备案、公示;
  (五)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
  (六)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七)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八)受理和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 接受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履行协助和配合义务,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和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查处、转办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法制工作机构在层级监督中发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财经法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及时通知或者建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处理,有关专门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违法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通报批评;
  (四)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变更、撤销违法行政许可行为;
  (五)依照法定职权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行政许可层级监督需要新闻单位和社会各界支持配合的,有关新闻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于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对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牵头机关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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