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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和《宝鸡市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宝鸡市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依法享有实施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层级监督包括: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三)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四)行政机关对受其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对本地区、本系统行政许可层级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许可层级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许可层级监督的形式为:
  (一)备案审查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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