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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和《宝鸡市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如实陈述、举证、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听证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熟悉听证规定、具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够胜任听证主持人工作;
  (三)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从事法制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三年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确定听证参加人的组成与人数;
  (三)签发听证通知书;
  (四)主持听证会;
  (五)决定听证的延期;
  (六)维持听证秩序和维护会议及人员安全;
  (七)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近亲属的;
  (二)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延期或中止听证:
  (一)作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公民死亡或者法人、组织解散,需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参加听证的;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作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第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书记员应当查明听证当事人、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行政许可事项、内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名单,告知听证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听证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宣布暂停听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九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和证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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