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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和《宝鸡市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法书面通知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可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公告时限和方式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行政许可事项和内容;
  (四)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被通知者有关注意事项。
  第九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听证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主要包括:
  (一)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
  (二)听证当事人,包括按规定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三)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四)其他有关证人、鉴定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但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确定。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的,行政机关可通过推选、抽签等方式,确定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一条 听证可根据需要设旁听席,旁听人员一般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在举行听证前到行政机关办理旁听手续,由行政机关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后,按要求旁听听证。
  旁听人员在听证会上没有发言权,但可以在听证会后通过书面材料向听证主持机关反映自己的观点和意愿。
  第十二条 听证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与行政许可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二)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提出证据,进行申辩和论证。
  第十三条 听证当事人、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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