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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和《宝鸡市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和《宝鸡市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宝鸡市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6月30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宝鸡市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需要进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并预先公示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 项。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需要公告的,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的10日前,将听证公告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或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在行政机关办公地点张贴。听证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行政许可事项及内容;
  (三)听证当事人的范围、条件;
  (四)听证当事人的参加方式;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应采取书面方式送达。无法书面送达的,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具体公告时限和方式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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