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教发[2007]8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有关省部属中等职业院校:
为保证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了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加强对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责任,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证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
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制定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
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精神,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
每年3月底以前,各市(州)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将辖区内所属具有资格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上报省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经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市残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在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只能向一个部门申请资助。综合高中班分流到中等职业教育的非毕业年级学生,可从分流之日起申请资助。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四章 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资格的认定。
1、在县(含县级市、农业区)所属职业学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直接认定。
2、在城市学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中农村户籍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及以下城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须持有本人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认定。
3、城市经济困难学生凭享受国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证明(或学生残疾证明)认定。
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资助者,培训班学员以及取得学籍但不在学校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学生,不能认定为资助对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从每年9月份开始按月发放。学校应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