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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仲裁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合同监督管理,结合办理合同鉴证、动产抵押登记、合同争议调解、监制格式合同等工作,把合同是否具备仲裁协议条款作为判断合同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合同争议解决方法条款的规范工作,指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解决争议方法。建设系统要继续做好建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建法[2001]91号)的落实工作,巩固工作成果,加大推行力度。人民银行、保险公司等各金融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合同格式文本、引导当事人签订规范有效的仲裁协议等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对本部门、本系统现行使用的各种合同文本认真组织检查清理,对不符合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规定,在合同争议解决方法条款上没有仲裁条款供当事人选择的,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各县、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规范工作的督促指导,掌握合同清理、修订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予以纠正。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修订不符合规范的合同样本,在签订合同时慎重选择争议解决方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宝鸡仲裁委员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具体工作,为企事业单位修订合同提供帮助。
  三、切实保障办案质量,不断开拓仲裁服务领域
  宝鸡仲裁委员会要始终把提高办案质量放在工作的首位,严格把好案件受理关、程序关、裁决关,严肃认真地解决好每件经济纠纷,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决公正合理。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机构在审理疑难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等方面的作用,提高案件的和解调解率、快速结案率和自动履行率。要按照贯彻实施仲裁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仲裁工作提出的要求,改善仲裁员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努力培养和建立一支作风好、业务强,既精通国际惯例,又能熟练运用外语的高素质仲裁员队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在仲裁工作中,要运用市场经济法律和商业惯例解决纠纷,提高办案质量,树立良好形象。同时不断拓展仲裁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深入企事业单位宣传仲裁法和仲裁的特点,指导正确订立合同,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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