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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仲裁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仲裁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十周年。我市为保障仲裁法的正确实施,于1996年8月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重新组建了独立行使仲裁权的宝鸡仲裁委员会。几年来,在全市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配合下,仲裁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精神,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加快我市仲裁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贯彻实施仲裁法力度
  仲裁不仅仅是单纯地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方法和手段,也是改善投资环境,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因素。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快捷、保密、方式灵活、成本低的优势,是加快我市经济建设,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目前,仍有部分管理部门和行业单位对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修订规范合同文本的基础工作不到位,影响了全市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纠纷的及时解决。为了保证仲裁工作的连续性,保护经济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各县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提高认识,把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作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及时解决仲裁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运用仲裁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结合普法教育,认真学习宣传仲裁法,扩大仲裁制度的影响,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仲裁工作的认知程度。
  二、继续抓紧抓好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规范工作
  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要求,在前一阶段清理、修订合同争议解决方法条款的基础上,继续抓紧做好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规范工作,为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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