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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告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告
(2004年)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通局、农业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2004]4号文件,确保农产品运输畅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对整车运输瓜果、蔬菜、鲜花和鸡、鸭、鱼、猪、牛、羊及肉、奶、蛋等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开通“绿色通道”,确保运输畅通。
  二、在全市范围内,市管各类收费站点对运输农产品并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植物检疫证书》的车辆免征过路过桥费。
  三、各类收费站、检查站等站点,都应开辟“绿色通道”,对整车装载运输农产品的车辆优先放行;在出现交通阻塞时,对整车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应及时疏导,尽快通行。
  四、对运输农产品的车辆,除公安部门执行特殊任务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拦车检查。
  五、公安、交通部门对运输农产品的车辆交通违章,除无照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章者外,一律给予批评教育后放行,不做罚款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在尽快处理后放行;车辆损坏的要主动协助车主,转车启运。
  六、农业部门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对运输农产品检疫,要随叫随办,方便客商;检疫费按省政府规定减半收取,凡持有效期内检疫证的运输车辆,任何地方不得重复检疫和收费。
  七、各县区要努力创造良好的产地交易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证外地客商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农产品集中上市期间,公安、交通、工商、农业部门要抽调专门力量,维持好农产品集中产地交易场所、公路沿线的交易、交通和治安秩序,保证秩序良好。要严厉打击敲诈勒索、强买强卖、诈骗钱财、伤害客商和其他影响正常交易秩序及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农业、新闻等部门要制定相应措施,加强对“绿色通道”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市纠风办要加强对本通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以上通告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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