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哈尔滨市农产品生产记录产地证明和地理标志的通知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农委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主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确保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工作落实到位,并要加强对规范工作的督促、检查。

  2、注重宣传指导

  各地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统计和宣传指导工作。使农产品生产企业明白规范农产品生产记录、产地证明和地理标志制度,既是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他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双赢的事情。

  3、加强督促检查

  各区县(市)农委要加强对本地区农产品生产和上市销售环节的监控力度,凡没有按照要求建立、填写、保存生产记录的农产品生产企业要给予及时指出,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对没有落实产地证明制度的农产品,一律将不允许上市销售;地理标志没有建立的要组织力量抓紧落实。

  附件:1、生产记录样本

  2、产地证明及印章样本、地理标志样式(略)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
二OO八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生产记录样本

  农产品生产记录

  生产单位名称:

  可追溯编码: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制



  说 明

  建立规范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既有利于品牌的打造,也有利于质量安全问题的追溯,而且更重要的是便于带动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引领签约农户和周边农户树立质量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科学生产和满足市场需求的生产意识。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积极推进我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监管能力的重要举措。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否则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产品生产记录

  启用日期:  年 月 日  记录人:    负责人签字:

种 类

品种名称

种、苗

来 源

种、养殖面积(或

数量)

种、养殖时间

收获、屠宰或者捕捞日期

 

 

 

 

 

 

 

 

 

 

 

 

 

 

 

 

 

 

 

 

 

 

 

 

 

 

 

 

 

 

 

 

 

 

 

 

 

 

 

 

 

 

 

 

 

 

 

 

农产品生产条件及方式

生产类型

内  容

种植

种植条件

温室□ 大棚□ 中小棚□ 露地□

灌溉方式

漫灌□ 沟灌□ 喷灌□  滴灌□

养殖

养殖条件

圈养□ 散养□ 池塘养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