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学生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尊重学生人格及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的现象。按照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无乱收费现象。建立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建立和实行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7、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明显。认真贯彻国家和教育系统“四五”普法规划,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重要的日常工作。建立普法责任制,做到有措施、有落实、有总结。按照规定开设法制课,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教师、学生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校领导依法办学。学校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学校依法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8、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健全。学校党政领导重视依法治校工作,制定依法治校实施方案。定期研究依法治校工作。学校有专门机构或者领导负责依法治校工作。
二、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试点学校申报方式
1、已经评定为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学校和湖北省第一批试点学校不参与申报。
2、市州(林区)教育局面向辖区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根据建设标准,考察学校工作基础和建设发展条件,推荐学校申报,不设区的市(林区)可推荐申报1-2所,设区的市和州可推荐申报2-3所。
3、高等学校依据建设标准、工作基础与相关条件,独立申报。
4、市州(林区)教育局和高等学校应在12月5日前将申报表一式2份连同电子文档报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曾翔宇、马文慧;电话:87328130
电子邮箱:mwh80@sina.com
三、评定方式
省教育厅根据申报材料,结合对地域、学校类别和层次的综合考量,确定试点建设的学校名单。
四、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试点学校建设、激励措施
1、对确定的试点学校,颁发证书,加强工作指导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定期组织情况汇报和工作交流;
2、原则上,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和全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从试点学校中产生;对示范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