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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体育局、共青团湖北省委关于举办湖北省第十一届中学生运动会的通知

  (七)武术项目:每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男、女运动员各4人。每一名运动员可报拳术、短器械、长器械、对练项目中的三个单项,每个单项每单位限报男、女各2人,对练限报男、女各1对。
  (八)毽球项目:每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男、女运动员各5人。运动员可报名参加团体和各单项比赛,其中每单位男、女子双打、混合双打比赛,可报2对队员,男、女子单打可各报4名队员。
  各项目报名不足3人(队)的项目,取消该项目比赛(提前通知报名单位,可更改报名项目)。
  八、运动员参赛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思想进步,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经二级甲等医院严格体检,证明身体健康同意参赛,具有全日制普通中学正式学籍的在校中学生。
  2、在省教育厅履行了正式注册手续,并经审核取得《湖北省中学生运动员注册卡》。
  3、参赛运动员(队)必须是经本地比赛和选拔的优秀中学生运动员。
  4、省体工队、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专业运动员和2007年1月1日起在国家体育总局各单项协会(管理中心)、省体育局履行了注册手续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届运动会。在此之前先在国家和省教育部门注册者可参加本届运动会,但在此前,以普通中学生的资格和身份已在省教育厅注册的学生不受此限制。
  (二)参赛运动员的年龄规定:
  1、田径项目甲组年龄为1990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间出生者,乙组为1993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间出生者。
  2、凡报名参加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武术和毽球项目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是1990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间出生者。
  九、运动员资格审查
  (一)主办单位将成立“湖北省第十一届中学生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委员会”),严格按照《湖北省学校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湖北省大中学生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和《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在比赛前、比赛中和比赛后对参赛运动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凡在报名后至比赛前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竞赛纪律者,取消该运动员参赛资格和注册资格,并不予补报换人;在比赛中查实的,除取消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和注册资格外,同时取消该运动员所取得的名次和得分,以及该运动员所在组别的得分,集体项目则取消该运动员所参加场次成绩,胜场改作负场,负场照算。在比赛后查实的,除取消该运动员的注册资格和所获得的名次、成绩、收回成绩证书、奖牌外,还将全省通报批评,并取消运动员所在项目代表队和代表团所有比赛成绩和名次,收回奖杯。
  (二)如对参赛运动员(队)的参赛资格有异议,应按规则规定向“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诉,并缴纳申诉费1000元。“申诉书”应由代表团秘书长签字后方为有效。“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将认真调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胜诉者申诉费如数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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