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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鄂招委[2008]1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招生委员会,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文件精神,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阳光工程统领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稳定政策和完善政策,严格规范高校招生考试管理,优化招生考试服务,稳步推进招生改革和技术创新,确保高校招生考试健康平稳运行。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高校招生政策规定,认真做好高校招生考试工作。2008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仍然坚持近几年主要政策规定,保持招生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充分认识到高校招生工作关系广大考生切身利益,关系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关系社会稳定,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办人民满意高考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高校招生的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招生考试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认真落实招生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高校招生考试公平、安全、顺利进行。

  二、深入实施阳光工程,优化招生考试服务。认真总结和坚持近几年实施阳光工程好的经验和做法,按照十七大关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新要求,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把阳光工程的精神、内涵、要求全面深入地融入到高校招生日常管理工作中。采取多种形式把政策规定、报考条件、学校情况、诚信考试、录取规则、助学通道、防欺诈警示等招生考试各个阶段考生须知、应知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告知每位考生,切实做好信息服务、政策服务、管理服务和对弱势群体的服务,将问题和矛盾化解在服务工作之中,维护好家长和考生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为广大考生创造公平、和谐、良好的环境和氛围,积极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和常态化。

  三、狠抓命题和考试安全,严肃考风考纪。考试安全是高考各项工作的头等要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把考试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高考试卷运输、保管以及考试实施、评卷等每一个工作环节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杜绝试卷运输、保管方面的事故发生。加强高考报名资格复查,公示相关报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推行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双证参考制度,加强对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雇人代考或替考,以及利用手机、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手段传播涉嫌泄密、诈骗有害信息等各类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防范和打击。在具备条件或考务管理相对薄弱,以及考试违规事件多发的地区,所有考点要配置防范无线电信号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相关设备及考场监控设备。个别考风考纪较差的地区,受到黄牌警告的考点或县(区)及连续二年考风考纪存在问题的地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及协调,强化联合治理。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每个考生都要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考生参加考试的违纪作弊记录作为国家教育考试诚信记录载入考生个人电子档案。

  四、严格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办文[2006]49号)文件精神,对有违规办学、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在涉及高校发展的各项政策上进行调控和限制,实行政策联动,切实巩固近几年我省规范办学行为的成果。2008年独立学院招生继续坚持近几年的做法,各举办高校要认真履行对独立学院的管理责任,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校)及项目的招生章程及广告的审核和监督,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及广告方可在媒体刊发,并不得更改或有意使用简称以混淆办学性质、层次等关键信息。加强综合治理高校招生环境,认真执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高校招生诈骗活动的通知》(鄂教学〔2004〕27号)文件,坚决制止和有效打击各种非法招生和招生欺诈行为,确保招生录取公正、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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