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性质、规模和期限;
2.规划控制指标和规划设计要求;
3.直管公房的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4.项目收益预测等;
5.其他指定的文件。
(二)市房管局有关科室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提出意见。
(三)经市房管局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进行设计、施工等。
第八条 直管公房转让、置换、划拨等审批程序:
(一)各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在直管公房转让、置换、划拨前,先向区房管局申报,统一由区房管局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地点、建筑面积及原产权证;
2.转让、置换合同或划拨批文;
3.其他指定的文件。
(二)市房管局有关科室对上述资料审核,提出转让、置换、划拨意见;
(三)经市房管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转让、置换、划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直管公房房屋产权管理实行年检制度。
每年元月五日前,各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向市房管局报送上年度直管公房房屋现状及变更的台帐及统计表,由市房管局有关科室会同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到房屋实地核对,并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条 各级房管部门应做好直管公房的产籍管理工作,直管公房产权档案应建立房屋产权卷宗,卷内材料原件由市房管局保存,附件由经营使用管理单位保存。全市的房屋产权应对取得、变更、注销和他项权利的设立或终止等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使帐、卡记载的内容与房屋产权现状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市产权监理处不得直接受理全市房管系统及下属各单位的产权登记事宜,未按第六、七、八条规定审批的直管公房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或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开发单位开发的项目中涉及直管公房拆迁安置的,在申请产权登记前应向市房管局申报拆迁安置情况,经市房管局核实同意后方可进行该开发项目的的产权登记,否则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市房管局拆迁管理部门在办理拆迁许可证前应严格审查拆迁安置方案、协议书和原产权证,拆迁范围内的直管公房的拆除未按第六条经市房管局批准的不得办理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